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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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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四 章 調解人之資格、認證及義務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19-07-31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年度辦理調解人評量,其項目如下: 一、參與第十五條研習,並取得證明。 二、符合第十八條之說明義務。 三、符合第十九條調解人適用規定。 四、符合第二十三條應遵循調查程序。 五、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調解紀錄內容。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