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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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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第 二 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0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 ,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第 49 條
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