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及調查人員於調查職場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訪談當事人、可能知悉事件之相關人員時,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可能知悉事件之相關人員,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 三、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 四、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對於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調查人員依前項第四款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