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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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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3
條文全文
當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前項調查,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