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
- 第 3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第 4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 第 6 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第 8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 第 9 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 第 10 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 11 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