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