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
第 3 條
命令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1-06-08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