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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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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1-06-08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