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附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44 條

條文全文

雇主、用人單位或勞工申請本辦法補助、補貼、津貼或獎助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