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附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所定受僱或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