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8 條

條文內容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應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