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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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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前條所稱申請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