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7 條

條文全文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經核給貸款之事業(以下簡稱貸款事業)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