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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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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六 章 財務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所稱之轉交,指直接交付工會或匯款至以工會名義開設之帳戶。
第 26 條
第 28 條
相關函釋
1979-11-14
廢 台內勞字第 43431 號函
已廢止
廠場產業工會會員持有職業司機駕駛執照,並已參加縣市汽車司機業職業 工會為會員,可適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得按各該工會原定繳納會 費數目各核減二分之一之規定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