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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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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第 十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處分時,應衡量違反之情節有無妨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其處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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