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條文全文

技能競賽應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