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條文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技能競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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