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第 5 條
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5-08-08
條文全文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前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委託國內之廠商或機構,代為申請核准登記。 第一項公告清單之化學物質,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