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
前項申請核准登記之類型及應繳交評估報告之資訊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標準登記,如附表一。
二、簡易登記,如附表二。
三、少量登記,如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時,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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