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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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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十一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其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構造詳圖、強度計算書、安全閥設定壓力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