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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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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命令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事先完成下列準備事項: 一、應將受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