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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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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命令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3
條文全文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
第 14 條
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