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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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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四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既有危險性機械之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組配圖、強度計算書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吊升荷重或積載荷重。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19-06-13
勞職授字第 1080202228 號公告
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美國 API625 (不包含混凝土製內 槽)或歐盟 EN14620 標準設計、製造之低溫液化氣體儲槽,勞動部認可 得依上開標準實施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