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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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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申請人。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