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不得使用下列鋼索: 一、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