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2 條

條文全文

本標準適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者。 前項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構造、性能及安全防護,不得低於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