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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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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2-05-11
條文全文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停止機構:指衝剪機械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能自動停止滑塊、刀具或撞錘(以下簡稱滑塊等)動作之機構。 二、緊急停止裝置:指衝剪機械發生危險或異常時,以人為操作而使滑塊等動作緊急停止之裝置。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指手推刨床之覆蓋可隨加工材之進給而自動開閉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01-11-22
(90)台勞安二字第 0057306 號公告
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與安全衛生技術發展中心」為「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
1997-06-18
(86)台勞安二字第 024046 號公告
公告指定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續辦臺灣地區衝剪機械型式檢定業務,自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1996-12-25
(85)台勞安二字第 149048 號公告
公告指定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續辦臺灣地區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 鋸、堆高機、研磨機等刑式檢定業務,自八十六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為期一年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