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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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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4 條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5
條文全文
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評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評鑑自評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第 20-3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