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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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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 三、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 四、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
第 15-2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