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堆高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二、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三、貨叉、鍊條、頂蓬及桅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