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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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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第 32 條
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