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4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有無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性能是否正常。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