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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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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二、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第 34 條
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