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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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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 四、檢查結果。 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第 79 條
第 81 條
相關函釋
1998-03-23
(87)台勞檢二字第 010118 號
有關華○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台○氯乙烯股份有限公司五座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事涉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責任歸屬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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