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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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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第 82 條
第 84 條
相關函釋
1999-03-04
(88)台勞安一字第 008759 號
有關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究以結業證書或以技術士證作為認定疑義
1992-02-27
廢 (81)台勞安一字第 05723 號函
已廢止
釋參加勞工安全管理師訓練資格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