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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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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第 83 條
第 8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