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210 條
第 六 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第 209 條
第 2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