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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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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三 節 通路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第 33 條
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