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停業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