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專任負責人。 二、登記地址及聯絡方式。 三、顧問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變更,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第一項第三款顧問人員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核定,並予以登錄前,顧問機構不得使其執行顧問服務業務。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