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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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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6-03-25
條文全文
申請創業輔導服務之身心障礙者,除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及能力,並應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資格。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