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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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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五 章 附則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2-08-12
條文全文
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訓練,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 前項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第 25 條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2022-12-01
勞職授字第 1110206773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臺灣職業衛生服務學會」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 療機構醫事人員(醫師及護理人員類)專業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機 構,期間自 111 年 12 月 1 日至 114 年 11 月 30 日止
2022-06-21
勞職授字第 1110202267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結果,應 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應於辦理檢查或追蹤檢查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通報, 並自 111 年 5 月 1 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