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勞動調解和一般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
法院的勞動調解不是地方勞工局的行政調解,也不是單純聊和解。多數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先進法院勞動調解,由一名法官和兩名勞動專業委員組成委員會,整理爭點、證據並促成解決;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時,原則上會接續訴訟,不必把同一案件全部重來。
勞動調解是法院內的前段程序
原則上起訴前先調解
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多數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勞動調解;直接起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聲請。
由法官和勞資專業委員一起處理
委員會會聽取陳述、整理爭點與證據、適時說明訴訟可能結果,並可調查必要事實與證據。
成立、不異議或不成立,後果不同
合意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內容應寫清楚金額、履行期限、文件、復職或其他條件;成立後不是一般口頭承諾。
法院提出適當方案時有10日異議期
當事人收到或受告知適當方案後,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合法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沒有合法異議則可能視為成立。
不成立原則上續行訴訟
除聲請人在法定期間反對續行外,案件會接到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起訴;通常由參與調解的法官續辦。
進入訴訟後,重點轉為依法裁判
證據提出更有程序節奏
法院以迅速審理為原則,會要求當事人補充主張與提出證據;不能把調解當成延後整理資料的理由。
調解中的讓步原則上不能直接拿來判你輸
勞動事件法保護調解中的勸導、讓步與不利陳述,不因調解失敗就直接成為裁判基礎;但書面成立的特定協議可能另有拘束力。
情境示範
資遣費爭議從勞動調解接到訴訟
情境:勞工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雙方對平均工資項目差距很大,三次內未能成立。
- 調解時提出資遣通知、薪資與計算表。
- 收到不成立通知後確認是否依法續行訴訟及案件資訊。
- 依法院期限補充爭點與證據,不把先前附件視為已足夠。
結果:案件通常承接進訴訟,不必重新另提同一請求;但仍要配合法院的訴訟程序。
提醒:是否續行、管轄與費用仍以法院通知及個案為準。
先確認這些事
- 爭議是否屬勞動事件及有管轄權法院。
- 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調解或向法院提出的資料。
- 請求、金額、期間及主要證據。
- 是否收到適當方案、不成立通知或法院期限。
- 是否有和解、書面協議或需要立即保全的事項。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把地方勞工局調解誤認為法院勞動調解
先做:先看受理機關、案號與通知名稱,兩套程序分開記。
找誰:不清楚時直接向通知上的承辦單位確認。
收到適當方案或法院通知卻放著不處理
先做:立即確認10日異議或其他不變期間,不等下次諮詢才開始算。
找誰:期限急迫時使用法律扶助。
兩種調解不要混稱
地方主管機關勞資調解與法院勞動調解的受理單位、效力與後續不同;以實際通知和法定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