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公司不到10人,就不用防治或處理職場性騷擾嗎?10人、30人門檻怎麼分?
不是。未滿10人的雇主仍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一旦知悉事件,也不能因公司小就不處理。10人以上未達30人須設申訴管道並公開;30人以上還須訂定並公開防治、申訴與懲戒規範。這些是事前制度的不同門檻,不是收到申訴後能否放著不管的門檻。
先分清事前制度:未滿10人、10至29人、30人以上
未滿10人:不是防治與處理義務的豁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開頭要求雇主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未滿10人只是沒有同條明定的『公開揭示申訴管道』人數門檻。仍應讓員工知道可向誰反映,維護安全與隱私;若有事件,依實際知悉方式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10人以上未達30人:設管道並公開
應訂定申訴管道,在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專線、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方式都可依準則設置;員工要能隨時查知,而不是只口頭說『找老闆』。未達30人可參照較完整的防治規範辦理,但不能把自願參照誤寫成一律必須設30人以上的完整規範。
30人以上:另訂完整規範與處理單位
除公開申訴管道外,還須訂定並公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且設申訴處理單位。規範要寫明教育訓練、調查處理、保密及避免報復、懲戒,並說明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的外部申訴途徑;100人以上的申訴調查小組另有要求。
收到申訴後,不論公司大小都要先保護、調查、處理
被害人提出申訴:立即處理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申訴可用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先保存受理時間與原始內容,考量申訴人意願避免再次接觸,提供或轉介必要服務,客觀調查並在查證屬實時作適當處理。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就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後,還要通知處理結果,不能等證實才第一次通報。
只聽聞或被害人暫不申訴:也不能完全不作為
若雇主不是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仍須釐清必要事實、告知可主張權益,依被害人意願協助申訴、適度調整工作接觸,並提供或轉介必要服務。不要把『還沒填公司表格』當作不保護的理由。
不公開處理並留下可核對紀錄
申訴處理應保護當事人隱私,調查要客觀、公正、專業,讓雙方有陳述與答辯機會。記下申訴、保護措施、訪談、調查理由、處理與通知日期;不應為了隔離風險就先減少申訴人的薪資或作其他不利變更。
結案期限與公司失靈時的下一步
公司結案:受理次日起2個月,必要時再延1個月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要求雇主自接獲申訴的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此為公司處理期限,不是被害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所有時效;外部申訴期限另依行為人身分、權勢關係等確認。
老闆涉案、公司不處理或不服結果:轉地方主管機關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調查、懲戒結果,也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這是被害人的外部申訴;不要與雇主接獲申訴後的『通報』混為一談。
情境示範
假設:8人商店收到員工的性騷擾申訴
情境:員工以電子郵件反映主管反覆傳送帶性意味訊息,並附原始訊息;老闆說公司不到10人,沒有申訴信箱,所以不受理。
- 先保存申訴郵件、訊息原檔、受理日與班表;不要直接認定行為一定成立。
- 雇主立即考量員工意願安排避免再次接觸的措施、提供必要協助,並啟動客觀調查;不能因未滿10人拒絕處理。
- 因已收到被害人申訴,雇主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次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延長1個月須通知當事人,成立案件再通知處理結果。
結果:8人沒有法定公開申訴管道門檻,但仍有防治、立即糾正補救與案件通報義務;性騷擾是否成立,須依事實調查。
先確認這些事
- 雇主實際僱用人數與工作場所公開的申訴管道、規範及其揭示紀錄。
- 事件發生時間、地點、雙方職務關係、原始訊息、在場者與可能的持續風險。
- 雇主何時知悉、被害人是否提出申訴、申訴原件與受理日期。
- 保護或調整措施、是否影響申訴人薪資班表、服務轉介及雙方陳述紀錄。
- 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調查與結案日期、書面結果及處理結果通知。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以未滿10人或沒有制式表格為由,打算拒收申訴
先做:停止以人數當作不處理的理由,先保存反映內容並採取立即保護、釐清和調查措施。
找誰:對受理與通報方式不確定時,查勞動部雇主處理說明或洽工作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公司仍不處理
先做:被害人保留向公司反映及未處理的證據,不必讓被申訴人自行決定案件成立與否。
找誰: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向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外部申訴及實際期限;安全或犯罪風險可另走警政程序。
人數門檻不是處理事件的開關
先保護當事人、保存原始資料並依法調查;是否成立性騷擾要依具體事實,不因公司小就直接否定,也不因提出申訴就未調查先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