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 三、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分五股辦事。 四、就業促進科。 五、特定對象及給付科,分二股辦事。 六、秘書室。 七
- 第 5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 二、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擬訂、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區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統
- 第 6 條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 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 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 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 五、區
- 第 7 條 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辦職前、在職進修訓練計畫之研擬與招生、甄試、教學及考核。 二、職業訓練師資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三、各項合作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
- 第 8 條 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之督導及協調。 二、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 三、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 四、短
- 第 9 條 特定對象及給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 三、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 四、各項獎(補)助津貼之給付。 五、職業災害勞
-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室、就業中心、青年職涯
-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3 條 就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之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 五、轄區資
- 第 14 條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青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創業諮詢業務之辦理。 二、青年職涯活動之辦理。 三、青年就業促進相關方案之辦理。 四、大專校院辦理青年就業相關業務之協助
- 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