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得委託監測機構辦理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通報。 前項委託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監測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通報,應依第九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