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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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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2
條文全文
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七)。 二、甲級監測人員三人以上或執業職業衛生技師一人以上。 三、專屬之認證實驗室。 前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7025或國際標準ISO/IEC17025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實驗室認證規範。
第 17 條
第 19 條
相關函釋
2016-03-25
勞職授字第 1050200771 號公告
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作業環境監 測機構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規範」,另停止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03.22 勞安 3 字第 0990145306 號公告,二者皆自即日生效
2010-03-01
勞安 3字第 0990145296 號公告
公告勞工作業環境測定網路申報系統名稱為「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資訊管理 系統」,經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實驗室及備查之工礦衛生技師應就 其相關業務於該系統執行申報作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