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查核及管理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25 條

條文全文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應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監測機構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五日前,應將預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行程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者,至遲應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二十四小時前通報。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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