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專業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 對前條第一項及前項之查核,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