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一、認可後未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繼續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二、未依認可類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三、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指派非經核定人員提供服務。 五、未依前條規定改正。 專業機構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罰鍰處分者,由主管機關併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